评估报告有效期

2024-05-19 22:35

1. 评估报告有效期

法律分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法定的,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就不能使用了。其基本原理就是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受时限影响,如果超过一年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可能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不能继续使用此报告的评估价值了。所以通常规定报告的有效期,以防止滥用评估报告的价值。法律依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评估报告有效期

2. 评估报告超过一年有效吗

法律分析:超过一年之后就无效了
法律依据:中评协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3. 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什么?

法律分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法定的,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就不能使用了。其基本原理就是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受时限影响,如果超过一年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可能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不能继续使用此报告的评估价值了。所以通常规定报告的有效期,以防止滥用评估报告的价值。

法律依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什么?

4.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一、如何进行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织。
清算组织负责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确定职务侵占罪证据的模式是什么
确定职务侵占罪证据的模式是:
1、取得有关受害单位的企业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和身份证明材料,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占有的财产是否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明材料;
3、转移财产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收集虚假发票、伪造、变更相关账目凭证等相关物证;
5、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回赃款、赃物,根据需要拍照固定证据,估价部门对赃物进行估价鉴定。
三、破产清算法院协助公司清算的受理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5. 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什么

法律分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法定的,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就不能使用了。其基本原理就是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受时限影响,如果超过一年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可能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不能继续使用此报告的评估价值了。所以通常规定报告的有效期,以防止滥用评估报告的价值。法律依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什么

6. 法院评估报告超过一年有效期还能用吗

法律分析:不能。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法定的,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就不能使用了。其基本原理就是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受时限影响,如果超过一年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可能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不能继续使用此报告的评估价值了。所以通常规定报告的有效期,以防止滥用评估报告的价值。
法律依据:《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按现行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7.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评估报告,一般是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那你了解评估报告有效期吗?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 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特需的:假设2006年9月评估资产2004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价值(多为法院确定特定日期的资产价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准日算了,可以按报告日算有效期1年。
         一般评估报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评估机构从新选个基准日再出个新报告(基本用前面的资料,很简单的,收费不要很多的)。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正文】
         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乙返还原告甲款项共计1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乙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委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乙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作出估价结果报告,评估价值12万元,注明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7日委托一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
         第一次拍卖流标后,县人民法院又于同年4月10日通知拍卖公司第二次拍卖。
         4月26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拍卖公司,因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暂停拍卖。
         2007年7月12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拍卖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8月2日拍卖以底价成交。
         该评估报告标明的应用有效期为: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
         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委托拍卖的2007年1月7日及拍卖行为,是在该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内,应无异议。
         第二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也在该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内。
         但是,因为涉及的房地产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好,不宜及时交付拍卖,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就此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
         法院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的2007年4月27日,离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的截止时间2007年6月5日只有一个月余,要想在此期间妥善解决房地产的租赁问题及及时交付拍卖,很是困难。
         结果,当相关问题处理好后,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时,已是2007年7月12日,而于8月2日才拍卖以底价成交。
         法院第三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与拍卖公司拍卖成功的时间,早已在评估报告设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后一、两个月了,超过了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一、两个月。
         被执行人一直对法院超过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而交付拍卖持有异议。
         但是,法院未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委托拍卖,由其他人买得。
         有的人认为,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的有效期,并不重要,没有必要那么重视,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只是作为委托拍卖和实际拍
         卖的参考,其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并不能约束法院依据该报告实施的委托拍卖行为和评估公司的拍卖行为。
         一些人认为评估价值不能约束法院的行为,法院的执行执行不受其制约,也认为反正要经过市场的拍卖程序,拍卖会上会反映出被执行物的市场价值来的,这一评估价值并不是十分重要。
         从法院多次委托拍卖公司的过程来看,不能不说法院在执行工作和委托拍卖中,是负责的。
         但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执行标的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拖延了执行工作进程,延误了拍卖的时间,最终超过了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才予拍卖成功。
         评估报告明确记载了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本估价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评估报告设定这一条款,其实是对该报告所附期限的一个规定。
         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评估报告的应用受所附期限的约束。
         拍卖公司虽然接收法院委托开展拍卖工作,但是它对外所实施的拍卖行为就其实质来说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拍卖行为仍然要受相关的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约束。
         拍卖公司依据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拍卖活动,其拍卖所涉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价值额,是受评估报告本身约束的。
         也就是说,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价值是拍卖参照的价格,但这一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有效价值来定价才是有效的。
         如果这一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去效力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无效或者失效价值来定价,就是无效的。
         逻辑上就是这个道理,一句话就是,评估价值的效力决定了拍卖定价的效力。
         当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定价一般来说就是有效的。
         当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效时,拍卖定价就是无效的。
         并且,即使是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对外委托评估,也是要受相关评估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报告本身内容约束和制约。
         就第三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拍卖所存在问题的实质是,拍卖公司以已经失去效力的评估价值作为了拍卖定价的参照。
         这当然是有问题的。
         再者,法院的工作是程序性特点非常突出的工作,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一样。
         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就是必须加以特别重视的一个事项,不能看成是无所谓、可有可无以及没有约束力。
         程序性意识要不断加强,规范性要更加确立。
         对于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有效期内才能够以之作为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的依据。
         而超出了有效期,则不能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戴洪斌)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戴洪斌
         【学科分类】法院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乙返还原告甲款项共计1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乙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委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乙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作出估价结果报告,评估价值12万元,注明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7日委托一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
         第一次拍卖流标后,县人民法院又于同年4月10日通知拍卖公司第二次拍卖。
         4月26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拍卖公司,因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暂停拍卖。
         2007年7月12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拍卖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8月2日拍卖以底价成交。
         该评估报告标明的应用有效期为: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
         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委托拍卖的2007年1月7日及拍卖行为,是在该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内,应无异议。
         第二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也在该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内。
         但是,因为涉及的房地产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好,不宜及时交付拍卖,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就此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
         法院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的2007年4月27日,离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的截止时间2007年6月5日只有一个月余,要想在此期间妥善解决房地产的租赁问题及及时交付拍卖,很是困难。
         结果,当相关问题处理好后,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时,已是2007年7月12日,而于8月2日才拍卖以底价成交。
         法院第三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与拍卖公司拍卖成功的时间,早已在评估报告设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后一、两个月了,超过了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一、两个月。
         被执行人一直对法院超过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而交付拍卖持有异议。
         但是,法院未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委托拍卖,由其他人买得。
         有的人认为,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的有效期,并不重要,没有必要那么重视,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只是作为委托拍卖和实际拍
         卖的参考,其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并不能约束法院依据该报告实施的委托拍卖行为和评估公司的拍卖行为。
         一些人认为评估价值不能约束法院的行为,法院的执行执行不受其制约,也认为反正要经过市场的'拍卖程序,拍卖会上会反映出被执行物的市场价值来的,这一评估价值并不是十分重要。
         从法院多次委托拍卖公司的过程来看,不能不说法院在执行工作和委托拍卖中,是负责的。
         但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执行标的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拖延了执行工作进程,延误了拍卖的时间,最终超过了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才予拍卖成功。
         评估报告明确记载了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本估价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评估报告设定这一条款,其实是对该报告所附期限的一个规定。
         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评估报告的应用受所附期限的约束。
         拍卖公司虽然接收法院委托开展拍卖工作,但是它对外所实施的拍卖行为就其实质来说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拍卖行为仍然要受相关的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约束。
         拍卖公司依据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拍卖活动,其拍卖所涉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价值额,是受评估报告本身约束的。
         也就是说,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价值是拍卖参照的价格,但这一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有效价值来定价才是有效的。
         如果这一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去效力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无效或者失效价值来定价,就是无效的。
         逻辑上就是这个道理,一句话就是,评估价值的效力决定了拍卖定价的效力。
         当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定价一般来说就是有效的。
         当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效时,拍卖定价就是无效的。
         并且,即使是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对外委托评估,也是要受相关评估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报告本身内容约束和制约。
         就第三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拍卖所存在问题的实质是,拍卖公司以已经失去效力的评估价值作为了拍卖定价的参照。
         这当然是有问题的。
         再者,法院的工作是程序性特点非常突出的工作,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一样。
         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就是必须加以特别重视的一个事项,不能看成是无所谓、可有可无以及没有约束力。
         程序性意识要不断加强,规范性要更加确立。
         对于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有效期内才能够以之作为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的依据。
         而超出了有效期,则不能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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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8. 资产评估报告有有效期限么

只有一年的有效期,需要从新出具新的报告,可能涉及到一些数据的调整!咨询电话是010-81870798。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通常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例如,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通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拓展资料: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就目前学术界和执业界的普通共识,资产评估可以表述为: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评定、估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词条 资产评估报告_ 网页链接